欢迎来到好门好窗!
佛山:房东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涨价
时间:2018-01-05 | 来源:窗博城 | 阅读量:173 次

从今年1月1日起,佛山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全新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下称“合同”)。让人惊喜的,该示范文本规定,租客不仅拥有优先租房权,当房东要出售该房子时,租客还可享有购买该房产的优先权。

 

亮点一:租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上调租金

 

记者从租赁合同文本看到,该《租赁合同》包括了租赁适用范围、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要素。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正式文本中,明确了对出租房的一些要求,如甲方出租房屋应当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不得安排人员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从源头上防范房屋出租安全隐患。

 

合同文本明确,租赁期内,甲方(房东)不得单方面上调租金。而在保证金收取方面,《租赁合同》要求保证金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亮点二:租房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文本第七条明确,租房者享有优先承租和购买权。明确租赁期满,如果房东愿意继续出租,租客拥有优先承租权,如果房东想卖房,而租客又愿意以同等条件、价格购买的,享受优先购买权。该条文规定,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内与甲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据悉,全市推广统一租赁合同,该合同由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租赁合同要求登记备案。市民租房可通过两部门网站下载使用,也可通过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签订电子合同。记者获悉,目前该文本并非强制文本,佛山市要求各区相应部门应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使用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擅自修改。

 

让刚需购房者享更多保障

 

最近一段时间来,对于“居者有其屋”,传来众多利好的消息。

 

在近期举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明年将发展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同时,将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不久前,住建部部长王蒙徽表示,明年将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

 

随着政策的明朗,未来刚需购房者将迎来新的利好。诸如设置高首付门槛、拒绝公积金等乱象,将会受到严惩。其中,与刚需购房者息息相关的“拒绝使用公积金”问题,近日迎来了喜人的消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随着“房子用来住”、 “满足首套刚需”等保障的更加明确,公积金权益保障举措出台,但仍有可为。

 

以金融政策为例,在当下利率普遍上浮的前提下,或可考虑出台“减轻首套刚需负担”的金融等配套政策,为刚需购房者降低首付门槛、减轻利息负担。

 

同样,而对于暂时不买房的人而言,应加快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租房者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和拥有更多权益保障的租住环境。让每一个人,都能在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找到舒适、安心和幸福的居所。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改正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