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专项资金补助维修的古民居,其所有权人出售的,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从出售古民居的收益中收回补助资金,用于其他古建筑的保护。
□ 本报记者范天娇
在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塔川村,很多古民居依法通过产权流转“变身”成为徽派民宿客栈,受到游客们的喜爱。刚刚过去的元旦假期,更是出现一房难求的火热场景。
在保护中注重传承,在传承中重视利用,是黄山市古民居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探索形成了产权流转、丰富业态等特色经验,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成效。
这些经验被提炼完善,写进了自1月18日起施行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古建筑在“盘活生机”的同时,不会因过度开发、保护不力而受到伤害。
非文保古建筑缺乏有效保护
徽州古建筑在我国建筑史上独树一帜,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长荫介绍说,黄山市境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8032处,绝大部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徽州古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濒临毁损,年久失修,私相买受,倒卖不止,现状堪忧。
为了保护徽州古建筑,安徽省、黄山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但在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徽州古建筑保护仍缺乏符合黄山市实际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适应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叶长荫说,此次立法紧紧围绕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保护范围不明确、保护责任不落实、资金保障缺失、迁移保护审批不严格、构件流失严重、产权流传不畅、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并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实行古建筑名录管理
想要保护古建筑,首先得明确什么样的建筑属于“古建筑”范畴。
根据条例规定,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保护名录由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须列入名录的古建筑进行认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旦古建筑被列入保护名录,就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若是失去保护价值,经专家评估、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核准后,退出名录。
古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但因地质灾害,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实无法原址保护的,可以通过迁移进行保护。这需要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出本市范围的,要报市政府批准。
古民居出售后要收回维保补助金
为了让保护措施落地,每个古建筑都有法定“管家”。
条例要求,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国有古建筑,其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使用人不明确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古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古建筑一般年代久远,需要修缮和日常保养,但所需资金却缺乏保障。为此,条例明确,古建筑维修费用应当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经专项资金补助维修的古民居,其所有权人出售的,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从出售古民居的收益中收回补助资金,用于其他古建筑的保护。古建筑被辟为经营场所的,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古民居所有权使用权允许合法流转
自2014年起,黄山市开始探索古民居产权流转改革,以征地形式将古民居所在的集体土地通过政府集中收储,按规定上报审批后转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公开挂牌出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购买,形成了古民居保护的“黄山模式”。
如今,黄山市通过立法将这一模式固化和升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上的古民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市人民政府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
古建筑的业态也在法律保障下,丰富多样。条例鼓励合理利用古建筑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开设徽州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开发旅游景点,开办民宿、客栈,或是举办文化体验活动。
在保护中注重利用,但也不能缺少必要的限制。如在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等擅自改变古建筑外观和风貌,擅自拆卸古建筑构件,损坏古建筑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古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对古井或古水系填埋、覆压、截断等,对古道挖毁截断、盗取石材、覆盖路面、改造硬化等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