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为了保障业主需求,通知要求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按照要求,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此外,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当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据悉,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