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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成受访业主认为停车难:小区车位 你接“售”吗?
时间:2018-02-02 | 来源:窗博城 | 阅读量:177 次

昨日,佛山市消委会发布了《佛山市物业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显示,受访业主对物管企业满意率为35.2%,停车难、停车费高、物业费高成为业主反映的三大难题。针对这些问题,报告建议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位。  

调查:受访业主对物管企业满意率为35.2%  

记者昨日从市消委会获悉,近年来,佛山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佛山市12345热线数据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消费者关于物业问题的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202%。去年9月开始,市消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广东省现代社会评价科学研究院开展了“2017年佛山市物业服务消费者调查”,历时三个月调查了佛山五区共400个小区的2066名业主。  

在对这400个小区的调查中发现,受访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满意率仅为35.2%,其中非常满意4.4%,比较满意30.8%,46.5%受访业主表示一般,11.7%比较不满意,6.6%非常不满意。  

值得一提的是,受访业主反映,停车难、停车费高、物业费高是日常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其中41.0%的业主认为停车难、40.5%认为停车费高、32.7%认为物业费标准高,这是被提及最多的三大问题。  

此外,业主还对物业公司服务差、维修难、物业公司难以更换、物业公司侵占共有收益、随意收取公摊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长等提出了意见。  

建议:尚有空置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针对业主提到最多的停车难问题,此次报告特别提出建议,应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但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另外,报告还建议车位处置方式应提前公示。据介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规划车位必须现售,不能预售,而商品房多通过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出售时规划车位还不能出售,导致车位处置变成遗留问题,也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商品房预售时,建设单位应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现状:部分车位“只售不租”造成停车难  

为什么停车会难成为业主的心病呢?记者调查发现,在佛山,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少人不会同时买车位。另一方面,有车的购房者更多会选择租用小区车位。  

但是在调查中,不少业主反映,佛山一些小区存在部分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很多业主不想购买只想租,造成了很大的闲置率,还让其他可以停的地方非常拥挤。也有小区业主表示,造成停车难的原因是小区的车位未划分,外来车辆占了车位。  

去年11月,就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消委会召开了“佛山市物业服务消费者研讨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行业专家和业主代表专题研讨。会上,针对车位“只售不租”,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科副科长江飞表示:“为了解决这个情况,我们在2012年出台文件,要求开发商在卖房时,一定要将车位的价格区间公告给业主,业主在买楼时也要签署相关的文件,表示已经了解了相关的情况,这样就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案:有偿共享停车位提高使用率  

在刚结束的禅城区两会上,政协委员徐玉发就针对停车难问题,提出了有偿共享停车位的提案。徐玉发表示:“数据显示,禅城区汽车保有量为48万辆,但是只有21万个停车位,如何提高车位的使用率显得尤为重要。白天大家都去上班,小区的停车位就空置了。我建议可以为停车位安装智能锁,用户通过微信或APP进行解锁使用,自动扣费,所得由业主、物管和政府三方共享。”  

此外,徐玉发告诉记者,有些老旧小区停车位少,使用效率很低,这就要对现有的停车位进行改造。“广州的一些小区已经尝试引进第三方企业,将原来的单层式停车位改造成多层式立体停车位。目前,佛山也有正在改造的立体停车位。”  

徐玉发还建议,未来在规划阶段,可以要求开发商预留空间来建立立体停车位。“例如新加坡建房子的时候,就会建一栋停车楼,来解决日后的停车问题,这也是从源头解决停车问题的一个趋势。”徐玉发还认为,要根本解决停车难问题,除了增加停车位的使用率,更重要的还是要改变人们的出行习惯,提倡绿色出行、公共交通出行。  

广州:  

住宅区未售车位应出租  

违者最高可罚50万元  

消委会的报告指出,对于“只售不租”是否合理,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媒体报道,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矛盾在各地陆续有发生,但并无一个通用的解决办法。  

记者了解到,去年,广州出台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规定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此外,最新发布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则对车位的分配管理进行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求后,如有富余可以临时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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