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日前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对上海户口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房产交易后,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新户口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明确四种情况需注销户口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公安部门表示,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因此再次进行修订。
根据新户口管理规定,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注销其户口。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明确开具户籍证明的范围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过去,常有房产交易后上家不肯迁出户口的情况。对此,新户口管理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买卖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
新户口管理规定还明确了开具户籍证明的范围。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二是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三是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