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大棚房”查处及整改工作,规范管理有关设施农用地,近日,北京市政府研究通过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简称《整改标准》)和《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验收方案》(简称《验收方案》)。
《整改标准》提出,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信息,并在网上公示;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且只能为单层,同时占地面积不超1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考虑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并由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整改标准》明确,“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验收方案》要求,彻底摸清全市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底数,按照“一镇一村一档、一户一棚一册”建立排查工作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对“大棚房”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格按照“耳房”大小、围挡搭建、路面硬化、堆放物品等8条标准进行整改;将大棚类设施农业全部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范围,建立完善发现、查处、整改、验收的常态化管控机制,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发生,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到实处。此次清查整改工作于今年11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