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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抵押实为卖房 法院判撤销买卖合同
时间:2018-07-11 | 来源:窗博城 | 阅读量:155 次

 一公司在带王先生去办理房屋抵押业务时,欺骗王先生不懂抵押的概念,实际办理的却是卖房手续,然后将房子过户到公司名下。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李某宣称海外有投资项目,收益很高而且安全,但因为王先生没有资金,李某便说可以联系张先生借款,后王先生联系上了张先生,张先生表示可以借款,但要求王先生将名下的房屋办理抵押手续,王先生于是和张先生一起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在此过程中张先生欺骗王先生不懂抵押的概念,实际办理的是房屋买卖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了天天公司名下,后张先生出借给王先生200万元,王先生担心房屋被出售,便和张先生约定过户给天天公司的行为不是卖房,而是抵押。后王先生将借款全部汇给李某进行投资,结果血本无归。天天公司后带人强行收房,此时,王先生才发现整个过程就是一个骗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只有2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天天公司辩称,公司和王先生间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王先生和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与天天公司无关,而天天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的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格也是有原因的,因为王先生的房子是继承而来,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且其他继承人实际占有房屋,故王先生要求全款支付且不能看房。另外,王先生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成年人,能够明确区分房屋买卖和抵押的概念。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其主张的重大误解事由成立,且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的成交价远低于评估价格的70%,故王先生主张的显失公平事由也成立,并据此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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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老人务必小心“套路贷”

  当前“套路贷”现象盛行,受骗对象多为老年人,“套路”也往往是虚构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如理财、养老、保健品等项目,在向受骗对象提供借款时强制签署签订一系列的售房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部分文件还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等受骗对象因投资项目失败而无力偿还借款时,利用之前签署的法律文件,低价获取房屋。

  受骗后,在法律上可救济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形,如委托售房、以房抵债等,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也可要求受托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差价,还可以要求放款人重新结算等,但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相应裁判文书的公开,“套路贷”的组织方也会对相关套路进行修正,以进一步规避法律规定,换言之,受骗对象后期通过法律救济的难度和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如获取房屋后很快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受骗对象无法实际追回房屋,或者在房屋上给善意第三方设定高额抵押登记,受骗对象在追回房屋时需另行代为支付高额款项以解除抵押登记等等。

  海淀法院法官建议,老年人对于各种形式的“投资+借款”的项目,应持慎重态度,认清高收益后隐藏的高风险,而防止被骗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对于任何的所谓“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不听、不信、不参与,任何一次轻信和侥幸,均可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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