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强调,各州(市)应将新型农业永久性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以落实,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一定比例优先安排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切实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需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云南厅提出,对于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对拟建的综合经营性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审批。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
云南厅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缩短年期出让,一般按不超过20年确定出让年限。除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外,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进一步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