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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光伏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时间:2018-07-15 | 来源:窗博城 | 阅读量:170 次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与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及位于国家和广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绿色森林屏障等区域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批准。

通知强调,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在未利用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光伏建设指标安排时,将予以倾斜支持。新建、改建和扩建所有类型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时应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光伏复合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切实开展种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严禁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未按备案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到位,如经查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削减或取消其建设规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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