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广东江门住建局发布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出,2018年10月开始江门所销售的商品房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的现房或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职责分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工作,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条 【现售条件】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其中车位(库)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
(五)拆迁、征收安置已经落实;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不得现售情况】下列商品房,不得现售:
(一)被依法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二)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
(三)依法不得销售的。
第六条 【办理现售备案所需材料】 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1);
2.《房源信息表》(样式详见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商品房现售方案》(样式详见附件3);
5.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属于车位(库)的,同时提交《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
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8.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
10.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
1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二)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房源信息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商品房现售方案》;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7.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
9.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
10.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第七条 【车位(库)现售要求】现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
现售的车位(库)实行处理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项目预售和现售时,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当对现售的车位(库)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均价范围、租赁均价范围进行承诺,并按照承诺处理现售的车位(库)。
第八条 【车位(库)现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车位(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工作,并在小区出入口、小区车库出入口、每幢房屋出入口、物业公示栏和商品房销售现场等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库)的公告》(样式详见附件4),并做好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的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起始时间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九条 【信息公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八条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条 【现场查看要求】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准予商品房现售备案之前,应当派至少2人到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查看信息公示情况,并在《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填写现场查看意见,同时填写《现售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情况》(样式详见附件5)。《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情况》作为该项目现售备案的审核材料之一;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现场查看的,委托服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现售备案受理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发出《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6),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并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示备案结果和房源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相应的材料及手续,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正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现售备案变更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对已经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依法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确立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1.《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书》(包括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变更理由和依据、变更内容等,样式详见附件7);
2.《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
3.变更后的《房源信息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变更后的《商品房现售方案》;
6.经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价格变更的,提交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7.涉及现售商品房转自用房、分拆或者合并的,提交涉及变更单元的《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
8.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涉及现售商品房面积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部分的《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落实书面通知买受人等有关工作;
9.经户政部门批准,涉及现售商品房门牌变更的,提交门牌变更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现售备案变更受理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变更,重新发出《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现售备案证号可以保持不变),并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上标注首次备案时间以及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在系统公示现售备案变更结果和变更后房源信息;对不符合备案变更条件的,应当一次性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相应的材料及手续,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正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现售商品房要求】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
第十五条 【现售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办法】江门市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现售合同备案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执行。
第十六条 【网上操作程序】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照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系统设置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现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 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有关内容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江建〔2013〕194号)等原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江建〔2013〕19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