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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在售商品房须申报价格后方可销售 8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8-07-31 | 来源:窗博城 | 阅读量:206 次

7月30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文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规范。

 

长春规定,所有在售的商品房(含现房)须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后方可销售,否则不予网签。未申报过销售价格的项目,须补充申报价格。

 

此外,长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申报价格规范销售,高于申报价格的房屋不予网签。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上述政策于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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