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买商品住房。
限售方面,通知指出,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对于离婚人群购房,通知表示,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需不低于70%,但是,离婚前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可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执行。
而对于房企,新政显示,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