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惠东县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惠东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另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办公所需商品房;外商投资企业须取得《外伤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通知强调,一旦发现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符合自用、自住原则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