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
此外,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明确,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