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1.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2.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5.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