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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木门企业不能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宣传
时间:2016-06-04 | 来源:窗博城 | 阅读量:225 次

 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文规定: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这一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被解读为企业进行虚假网络宣传后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以后木门企业在网上发布不实宣传,可能造成企业高额罚款。

网上企业简介超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不管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如何,都会被认定为构成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继而被当作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处罚吗?

一、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文的目的

该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意见,全文共71个字,针对的是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的行为。该文既没有提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提到实际经营能力,怎么就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搬硬套的将超出经营范围的实际经营能力宣传作为虚假宣传了呢?

从工商总局发出该文的目的来看,是为了打击网络虚假企业宣传行为,与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实际经营能力宣传无关。企业发布了与实际经营情况相背离的简介信息,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原文为: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既然请示的仅仅是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那么就不能将它做出扩大解释为超出经营范围的信息也是属于虚假信息,也不能想当然的将它与超出经营范围进行企业宣传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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