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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外立面不得采用镜面玻璃
时间:2021-03-27 | 来源: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 | 阅读量:1848 次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 41 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市人大各专委会关于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人事事项。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该条例用法治力量助推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构建大城管治理格局,推动厦门市不断提升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 6 章,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更高水平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提供制度支撑。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等反光材料。建筑外立面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者抛光金属板等材料。作为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根据立法的规定,《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还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文章来源: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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