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2017年11月23日-11月2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单位提出意见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对匿名或无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我局将对公示有效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对于影响评优结果的,相应基地不入选,同时不再递补其他基地。通过公示的基地,我局将依程序正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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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