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省内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水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用水在定额范围内的,执行当地非居民用水价格。超过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超出定额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用水20%及以上、不足40%的,加二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40%及以上、不足60%的,加三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60%及以上的,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通知》明确省内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定额》(DB14/T1049.2-2015)。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依据省经信委核查确定的省内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水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的具体企业名单,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商品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