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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租购同权:增加租房供应 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
时间:2017-12-11 | 来源:窗博城 | 阅读量:163 次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障租赁双方权益

  支持租赁居住方式

  租购同权!租房子女就近入学

  保障承租人享受同等公共服务权利。有本地户籍或已申领居住证,并且以租赁住房为唯一居所的房屋承租人,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房屋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的实施细则。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确保租赁房屋安全健康

  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加强租赁住房家具、家装环保监督、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租赁住房室内环保、安全,达到居住标准。

  房屋出租人不得单方提高租金标准

  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出租人不得单方提高租金标准,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依法规范租期和租金,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保护出租人权益。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交纳房租,自觉缴纳水、电、气等费用,爱护房屋内家具、电器等设施设备等。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支持成立住房租赁投资企业

  有条件的设区市成立住房租赁发展投资公司,负责统筹中心城区政策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以及租赁住房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将政策性住房纳入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供应和管理。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依法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传统物业服务企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拓宽服务领域,开展“管家式”服务,为业主提供房屋租赁中介、代管理、代维修等服务。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房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备案,执业范围明确为房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备案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使用含格式条款的住房租赁合同的,按规定将格式合同文本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将有住房只租不售

  鼓励建设合理规模的租赁住房。住房供应紧张的市、县制定新建租赁住房计划,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或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

  允许改建住宅用于租赁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相关规范改造为住宅出租,改建后的房屋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节能等相关要求。不得破坏消防、供排水设施,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客厅、餐厅等增加卫生间或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改造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改建住宅原有房型用于群居。市县政府要尽快制定租赁房屋改建管理办法。

  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营模式

  鼓励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条件的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租赁服务企业管理。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是责任主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主体责任,明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共同推进有关工作。

  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广线上线下租赁服务一体化,保障住房租赁市场供需信息透明、交易规则透明、各方信用透明。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推进与不动产、公安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发挥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功能,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

  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各市、县政府应将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确保2017年底资金到位,2018年6月底前并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建设。

  优化审批程序。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梳理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探索实施并联审批。

  加强租赁住房人员信息、治安和信用管理。公安机关按规定将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房屋承租人有效管理。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加强住房租赁信用管理,按规定实行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住房租赁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住房承租家庭和人员的管理,推行住房租赁的网格化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将化解房屋租赁纠纷纳入人民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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